梁长轩 | 欧洲十三世纪经院哲学和现代应得理论
4月9日,湖南大学岳麓书院“教师主讲专场”第34讲开讲,书院助理教授梁长轩(Ethan Leong Yee)以“我们值得什么?:欧洲十三世纪经院哲学和现代应得理论”为题作了分享。书院教授戴彼得(Peter Brian Ditmanson)主持讲座。
讲座以一段中世纪传说开始。在这段出自《黄金传说》(Legenda Aurea)的故事中,一位生前犯下许多罪过的妇人,因其子代她进行忏悔和补赎,得以由炼狱升入天堂。针对这个故事,梁老师提出,在当代普罗大众的观念中,犯罪者应得惩罚,行善者应得奖赏,而非如故事所言,人能够因他人的善行得到报偿。但实际上,故事中的这种观念是流行于中世纪欧洲的正统天主教教义。借由这段传说,他引入正题,探讨中世纪欧洲应得理论的渊源、内容及其当代意义。
梁老师指出,欧洲中世纪思想文化有三个主要渊源:希腊罗马思想、基督教神学以及所谓“蛮族”的文化。希腊罗马思想强调“正义”,正义与各人的身份、行为相关,是相对的;此外,司法者的酌处权一般不具有较大发挥余地。在基督教神学中,判定人行为的唯一基准是来自全知全能全善的上帝的律法,在这样的完美律法观念审视下,不存在道德纯洁无暇的人,故任何人都有罪,并应得惩罚;但上帝对他的造物人类有着“爱”,所以祂愿意向人类施以恩典与救赎。同时,人与人之间的平等是绝对的,在上帝面前,虽然所有人都会因其罪行而应得惩罚,但又可以借由上帝的恩典而得到救赎及报偿,上帝也拥有绝对的酌处权。而早期“蛮族”的法典中,对犯罪的处置以罚金的形式存在,一人犯罪,全家筹资,且双方家族共同商讨实际赔付的金额,有极大的酌处空间。这三种文化在中世纪被融合进了忏悔观念与应得理论中。
他还梳理了从犹太教到中世纪天主教的忏悔习俗。在犹太教中,忏悔观念已经存在,上帝给予人们警示,人们通过忏悔可以避免神罚。《新约》中的一些篇目同样强调忏悔的重要性。从古典时代晚期到中世纪早期,忏悔逐渐由公开的转向私人的、日常的,在爱尔兰修院,犯不同程度的罪过对应有不同时长的补赎,称为定额补赎。在11世纪开始的教会改革历程中,定额补赎首先被引入应用于神职人员,随后在13世纪,所有人都被规定应定期向神父忏悔,神父掌有酌处权。因为补赎常常难以完成,故而减轻补赎的方法得以发明,其一是亲友代替忏悔,其二是发放赎罪券,其三是修会的代祷与分享善行。
梁老师进一步介绍道,托马斯·阿奎那对这些忏悔习俗作了经院哲学式的阐释。阿奎那认为,罪是对秩序的扰乱,人类本有原罪,它来源于元祖亚当的堕落,是人类不可弥补的,但耶稣基督以其受难为全人类偿付了这一罪孽。而在这之后人类犯的罪则需要他们自己补救。忏悔分三个步骤:痛悔、告解和补赎,人的灵魂通过忏悔可以恢复健康状态。但犯罪者的亲人或修士、圣徒并没有犯下其代行忏悔者的罪,其本身不应得惩罚,那么代行忏悔有何理论支撑呢?阿奎那以“爱”释之,正如耶稣基督对世人的爱一样,教众之间也充满了爱,爱使教会成为了一个完整的身体,其利益是合一的,故而为了其中某一成员的救赎,其他成员当然可以为其代行忏悔。
随后,他将中世纪的应得理论与当代的应得理论进行了比较。在当代西方思想中,行为与应得的主体是同一的,无关他人,这一观点与经院哲学的观点相抵牾。如今的大众显然更倾向于这一当代的应得理论,但阿奎那的说法也并非完全过时。梁老师以伴侣之间、父母与孩子之间的关系为例说明,他们通过爱连接彼此,愿意为对方本非应得的事而付出。最后,他以开放性的现实问题收尾,探讨如何使社会平等,如何让社会充满爱。
在提问环节,听众朋友与梁老师就议题进行了热烈探讨,书院花威教授也在神学议题上分享了自己的见解。在本次讲座中,梁老师带领听众探见中世纪经院哲学及其历史背景之一隅,大家也对有关应得理论的现实问题有了进一步的思考与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