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课程修读、考核与成绩管理办法
湖大教字[2009]29号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提高教育和教学质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学期安排与学分制管理模式
第一条 四小学期制
(一)我校自2006年起实行四小学期制,即秋、冬、春、夏四小学期,其中秋冬小学期为一大学期,春夏小学期为一大学期。冬春小学期之间为寒假,夏秋小学期之间为暑假,秋冬小学期之间以及春夏小学期之间不另安排假期。每小学期的教学周数原则上基本相等,约10周,其中9周用于教学,1周用于集中安排考试。
(二)四小学期制原则上只作为教学安排用,其他管理仍按大学期下的时间和要求进行。
第二条 学期设置
每学年从9月1日左右开始的1至10周为秋季小学期,11周开始至寒假前为冬季小学期;寒假后1至10周为春季小学期,11周开始至暑假前为夏季小学期;暑假后为新学年开始。寒假、暑假共12周。
第三条 学分制管理模式
2006级及以后年级的学生实行以“两阶段”(通识教育阶段与专业教育阶段)人才培养模式为特征的弹性学制下的学分制管理模式,“按学分注册、按学分收费、按学分选课、按学分毕业”。
“按学分注册”是指每学年开学时,学生应根据自己的个人学习计划,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所在学院报到,完成学年注册。未注册的学生不能取得课程学分。
“按学分选课”是指学生按照专业培养方向和教学计划的要求选择课程修读以获得相应学分。
“按学分收费”是指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时按学年制的学费标准预收学分学费和专业学费,当学年结束时,学校计算出每生的专业学费和实际修读的学分学费总 额,然后根据多退少补的原则进行结算。
“按学分毕业”是指在弹性学制年限内(学生最短学习年限为该专业学制内缩短一年;最长学习年限为该专业学制外延长两年,含休学,下同),学生修满培养方案中各个课程类别所规定的最低学分即可毕业。
第二章 培养方案与教学计划
第四条 培养方案
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是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制定的对本科学生培养规格的基本要求,是教学管理、教师教学、学生学习和学校审查本科学生毕业资格、授予学士学位的主要依据。
第五条 教学计划
(一)指导性教学计划是各专业在学期中实施培养方案的具体教学安排,是排课、授课、安排各类教学环节和指导学生合理安排学习进度的依据。
(二)教学执行计划是基于指导性教学计划,并根据教学改革要求适当调整或学生选课后确定的具体实施计划。
(三)新生入学后,各学院应向学生公布相关专业培养方案和指导性教学计划。
第六条 课程
(一)理论教学及含有实验与实践的理论教学课称为理论课程。
(二)单独开课的实验、实习、课程设计(论文)、专题设计、学年论文、社会调查、毕业设计(论文)等实践教学环节称为实践课程。
(三)理论课程和实践课程统称为课程。
第七条 课程类别和性质
根据2006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指导性教学计划,通识教育课程类别分为公共通识教育课程、学科通识教育A组课程、B1组课程和B2组课程;专业教育课程类别分为专业核心课程、专业限选课程和专业任选课程。培养方案修订后,相应年级课程类别按新方案实行。课程性质按照修读要求可划分为必修课、选修课和文 化素质教育(公选)课等。
第八条 学分
(一)理论课程每16学时为1学分,其中实验、上机每32学时为1学分;体育课每30学时为1学分;实习和毕业设计(论文)原则上1.5-2周为1学分, 其它集中实践环节原则上每周为1学分。所有课程的学分数均为0.5的整数倍数。
(二)总学分为所有课程学分之和,四年制大文类专业学生毕业的总学分为162学分,大理类专业学生毕业的总学分为172学分;五年制专业学生毕业的总学分约为220学分。
第九条 第二专业、辅修专业
学校在本科生中实行第二专业、辅修专业修读制度,具体办法按《湖南大学本科第二专业、辅修专业修读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章 初修和选课
第十条 初修是指根据教学计划的安排,学生第一次修读某门课程。
学生初修课程时,应办理选课手续。
学生选课享有“四个自主选择”权利:即学生可相对自主地选择专业或专业方向、选择课程、选择教师、选择学习进程。
第十一条 学生根据培养方案和自身情况,自主安排学习进程。在确保弹性学制年限内完成规定学分的前提下,学校要求学生每学期修读(含初修、重修、改修和补修)的学分数(不包括寒、暑假进行的实践课程),最低不得少于15学分,最多不得超过35学分。
第十二条 各学院对已办理选课手续的学生进行课程修读资格确认,只有取得修读资格的学生才能进入课堂修读课程和参加课程考核,否则,考核成绩无效。课程修读资格取得的标志是该课程进入学生个人课表。
第四章 免修、免听与课程替代
第十三条 免修
(一)因身体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修读某门课程者,经学生本人申请,有关单位核实,教务处批准后,可免修有关课程。
(二)免修课程的成绩注明“免修”字样。
第十四条 免听
(一)课程选定后,自学能力强或有选课冲突的学生在保证完成规定的作业和实验,参加测试和考试的前提下,可以申请部分免听,但应经学生所在学院和开课学院主管领导同意,并与任课教师制定修读计划,于开课两周内办理。
(二)初修课程考核成绩在50分以上,重修时经本人申请,学生所在学院签署意见,任课教师认可后,该课程可以免听。
(三)免听课程的成绩按考核的卷面成绩记载。
第十五条 课程替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课程替代:
(一)对课程名称相同的课程或课程名称不同,但教学内容被覆盖的课程,可用学分多、要求高的课程替代学分少、要求低的课程;
(二)课程不及格需要重修,但学校不再开设该课程。
课程替代由学生提出申请,开课学院和学生所在学院共同认定,成绩录入原计划修读的课程中。
第五章 课程考核、缓考与补考
第十六条 课程考核范围
学校开设的所有课程均应组织考核。
第十七条 课程考核方式
(一)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课程考核方式由开课学院申报,教务处审核确认,任课教师在课程结束前告知学生。考核结果由任课教师以成绩单的形式向教务处提交。
(二)考试方式应根据课程的特点和内容确定,可采取闭卷笔试方式,开卷考试方式,或部分闭卷、部分开卷考试方式,也可采用口试方式。具体考试方式由教研室提出意见,开课学院审查批准。但采用口试或开卷考试的课程,应提交教务处备案。
第十八条 课程考核资格
(一)课程考核前,任课教师应审查修读本课程学生的考核资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该学生本门课程的考核资格,并在提交成绩时标识。
1.缺交作业累计达本门课程学期作业总量的1/3的;
2.一学期内无故缺课累计超过本门课程教学时数1/3,或经抽查有3次缺课的;
3.包含实验的课程,实验不合格的。
(二)课程考核资格由任课教师确定,并在课堂上宣布。被取消考核资格的学生,不得参加本门课程的考核,如果参加考核,成绩无效。
第十九条 考核组织和安排
(一)所有课程的考核均由教务处或由教务处授权相关学院组织。
(二)每门课程的考试时间原则上一般为120分钟。个别课程因特殊原因,需延长或缩短考试时间,须经学院主管教学领导审查后提交教务处批准。同一课程的初修考核、补考、重修考核均应执行同一考核标准。
(三)任何学院和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为个别学生单独组织考核。
(四)期末考试时间原则上定在每小学期最后1周内进行。
第二十条 缓考
(一)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课程考核时应申请缓考,未申请缓考或申请未被批准而不参加考试者按无故缺考处理。
(二)学生因病、课程考试时间冲突或学校需要等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课程考核时,可以申请缓考。学生因事一般不得申请缓考。
(三)学生因病申请缓考应出示校医院主管院长签字的证明;因公申请缓考应由相关单位出具证明材料;因考试时间冲突申请缓考应由学生所在学院教学秘书核实。
(四)缓考申请应在本门课程考试之前办理,由学生本人书面提出,经学生所在学院教学院长(主任)审核同意后,将缓考申请交学院教务工作办公室,学院教学秘书于本学期放假前将缓考情况汇总送交教务处备案。
(五)缓考考试原则上安排在同一门课程下一次考试时进行,不另单独组织考试。经批准同意缓考的学生,应到学生所在学院教务工作办公室办理缓考考试申请,确定跟考班级或课堂,并随该班级或课堂考试。未办理缓考考试申请者不得参加考试,已办理缓考考试申请但不参加考试者按无故缺考处理。
第二十一条 补考
(一)学生初修考核不及格的课程,可以免费补考一次。重修后仍不及格的课程不能补考,只能再次重修。文化素质教育选修课程不安排补考,不及格的课程,可以重选或另选,原修读该课程的成绩保留在教务管理系统中。
(二)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补考资格,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补考。
1.被取消考核资格的课程;
2.考核成绩记为无效的课程;
3.无故缺考的课程。
(三)补考由教务处统一安排。
第六章 重修课程学分与补修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重修课程学分(以下简称重修)或补修:
(一)经一次补考后仍不及格的课程,或被取消补考资格的课程,学生需重修课程学分;
(二)学生因转学、转专业或年级异动等原因缺修的课程,应当补修。
在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学生重修的课程门数和重修次数不限。
学生补修按重修的方式与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重修方式
学生重修一般采用跟班修读的方式,即需要重修的学生跟随其他年级或其他专业的同一课程的初修课堂进行学习。
每学年只开一次的课程,重修学生应妥善安排,避免到最后一学期因没能获得某课程学分又无该课程课堂而影响毕业。
第二十四条 重修办理程序
(一)缴纳重修课程的学分学费。经一次免费补考后仍不及格需重修课程的学生,按所修课程的学分收取学分学费。
(二)重修申请。学生根据课程表和自身情况,在教务管理信息系统中选定本学期需重修的课程和重修听课的课堂。
(三)重修修读资格审核。各学院教务工作办公室根据学生的重修申请逐项进行审核,确认学生的重修修读资格。
第二十五条 重修管理
开课学院打印重修学生的名单供任课教师进行管理,任课教师按照初修的要求对重修进行管理。没有取得重修资格的学生不能进入课堂修读课程和参加课程考核,否则,考核成绩无效。
重修的学生与所跟随听课课堂的学生一起参加该课程的考核,不另行组织考核。
第七章 成绩管理
第二十六条 成绩评定
(一)考试课程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制,考查课程成绩评定可采用五级制或两级制。五级制分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两级制分合格、不合格。60分 (百分制)及以上、及格(五级制)及以上为合格。学生课程考核合格,即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考核不合格,不能获得学分。
(二)课程总评成绩由平时成绩和课程考核成绩按照一定的比例综合评定。
1、课程总评成绩的各项分类成绩的内容与构成比例,由开课学院确定,任课教师在开课后一周内向学生公布。
2、平时成绩由考勤、学习态度、课堂提问、作业、实验、平时测验等内容构成。课堂教学的最后一周,任课教师应向学生公布平时成绩。
(三)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第二十七条 成绩记载
(一)学生每学期课程考核情况在学期成绩表中予以记载,学生成绩总表中只显示每门课程的最高成绩。初修、补修和改修成绩按总评成绩记载,注明“初修”字 样;重修成绩按总评成绩记载,注明“重修”字样;补考成绩按卷面成绩记载,注明“补考”字样。
(二)学生成绩通过综合教务管理系统进行管理。任课教师应在本门课程考试之后的7天内,将成绩录入综合教务管理系统,核对无误后打印成绩报告单。成绩报告 单一经出具不得涂改,经任课教师本人签名后一式二份送交本学院教学秘书,其中一份留存开课学院,另一份由开课学院的教学秘书送交学生所在学院归档。
第二十八条 成绩认定
(一)学生因转学、转专业或年级异动等原因发生学籍异动时,应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的成绩认定申请。学生所在学院和开课学院根据学生现所在专业的教学计划对学生原有成绩进行审查,并做出认定结论,经教务处审核后,学生所在学院到教务处学籍管理办公室登录成绩。
(二)我校与外校签有学分(成绩)互认协议的,按有关协议认定成绩。
第二十九条 成绩查询与异动
(一)对于确有正当理由需要查询成绩的学生,应于每学期第二周内填写《湖南大学学生成绩查询与成绩异动审核表》,交所在学院教学秘书,由教学秘书于第二周星期五统一到教务处签署意见,并转开课学院教学秘书落实查询工作。其它时间不予受理。
文化素质教育公共选修课程成绩查询时间为开学第1周。学生第1周星期三前填写《湖南大学学生成绩查询与成绩异动审核表》,交所在学院教学秘书,教学秘书于 星期五前统一送教务处签署意见,文化素质教育办公室落实查询工作。
(二)成绩查询工作由开课学院教学秘书以及任课教师(阅卷教师或任课教师所在教研室主任)共同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接受学生私自查询成绩的要求;成绩查询时不得重新阅卷,不论查询结果如何,开课学院教学秘书应在每学期第三周星期五将《湖南大学学生成绩查询与成绩异动审核表》统一送教务处签署意见。
(三)对于在阅卷、登分过程中由于阅卷教师的漏评、合分错误、漏报、错报等原因,致使学生成绩出现错误需要异动时,开课学院应当在《湖南大学学生成绩查询与成绩异动审核表》上写明异动原因及责任人,并附学生该课程的试卷原件,经教务处审核后,到教务处学籍管理办公室办理成绩异动手续。
第三十条 学校可按学分绩点衡量学生的学习质量。
(一)考核成绩与绩点的关系。
百分制成绩 五级制成绩 两级制成绩 绩 点
90-100 优 ---- 4.5
80-89 良 合格 3.5
70-79 中 ---- 2.5
60-69 及格 ---- 1.5
<60 不及格 不合格 0
(二)学分绩点的计算方法。
1.某门课程的学分绩点=该课程成绩所得绩点×该课程学分
2.学分绩点=一定时期所学全部课程的学分绩点之和/同期所学课程的学分数之和
3.计算学分绩点时保留两位小数。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适用于2006级及以后年级的全日制本科学生,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湖大教字〔2007〕83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