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麓书院博士后流动站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博士后流动站管理工作,充分发挥中国史、哲学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服务学科建设、科学研究以及作为本院中国史、哲学学科储备师资的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和《湖南大学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湖大人字〔2016〕56号)、《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的通知》(湖大人字〔2018〕27号),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二条本院设立中国史、哲学博士后流动站专家组,负责审定学校博士后管理工作的相关政策,对重要事项进行研究决策。
中国史博士后流动站专家组召集人由本院院长担任,哲学博士后流动站专家组召集人由本院学位委员会主任担任。专家组成员由院内全职在岗的博士后合作导师担任。
专家组下设博士后管理工作秘书,由本院人事干事兼任,负责流动站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合作导师
第三条中国史、哲学博士后合作导师需具备以下条件:
1.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
2.近五年已发表A类刊物论文(以湖南大学为第一作者单位或通讯作者单位);
3.能为博士后提供研究经费;
4.招收博士后要与本院研究方向及自身所承担的研究课题相符合。
第四条博士后合作导师是博士后从事研究工作的指导者,对博士后在站期间的工作情况和思想表现负有检查、指导和督促的责任,应密切把握博士后工作动向,积极鼓励博士后从事原创性及交叉学科的研究。
第四章招收类型及条件
第五条招收类型:本站招收全职博士后和项目博士后两种类型。
全职博士后分为:
(一)特别资助类:“博士后创新人才支持计划”“博士后国际交流计划”(引进项目)入选者
(二)重点资助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重点资助类博士后:
1.博士毕业于ARWU世界大学学术排名前100的海外(境外)高校或国际知名科研机构、国内双一流高校或A-及以上学科。
2.在海外(境外)知名高校取得博士学位的非华裔人员。
3.博士期间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本学科领域高水平研究论文(高被引或IF>10、SCI一区期刊,计算机学科含CCFA类会议及会刊,人文社会学科在A2类及以上中文期刊)2篇,或取得相当水平学术成果者。
(三)一般资助类
第六条 招收条件
1.凡已获得博士学位、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博士毕业3年以内(第二站不限)、年龄35周岁以下的人员,均可随时依据《湖南大学博士后招收条件及程序》的规定向本站提出进站申请。
2.申请全职博士后还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作为主要研究人员参研国家级项目并取得相应成果;
(2)具有研究前景,已在湖南大学校定B类期刊上发表论文2篇,或在湖南大学校定A类期刊上发表论文1篇。
3.本院招收博士后的学术评价权力归中国史、哲学博士后流动站专家组。
4.经审批同意进站者,须与学校签订博士后工作协议,并按要求在一个月内办理进站手续,否则取消资格。
第五章在站管理
第七条本院博士后需积极参与学院安排的各类学术活动、学科建设和公益工作。在站期间纳入学院教职工统一管理。
第八条本院为全职博士后提供办公场所和办公条件,且要求全职博士后无特殊情况需按坐班制到院工作。本院不为博士后在开题、答辩、项目申报等事项提供经费支持。
第九条博士后须在进站后三个月内开题,确定在站期间的研究工作计划。开题的组织由该博士后合作导师负责,成员由博士后合作导师、院学术委员会成员、院内外相关领域专家[A1]组成(不少于5位),听取博士后陈述研究计划,评估研究计划的可行性。
第十条博士后在站期间须按批准的研究课题和工作计划做好研究工作。博士后中期考核在进站一年左右进行。中期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结论分为合格、不合格两类,考核的程序和要求按照学校文件要求执行。
合格:综合素质较高,工作认真,科研作风严谨,协作意识强,按时完成博士后研究工作的阶段性计划,全年累计请假不超过20天,积极申报科研课题、参与科研项目的研究工作。
不合格: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不合格:
违反国家或学校有关政策规定,受到相应处分;
长期不在站;
未按时完成开题;
进站后没有撰写过与研究相关的学术论文或研究报告;
进站后未申报任何科研项目。
第十一条本院鼓励在站博士后申报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及湖南省科技厅、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博士后科研项目资助、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等项目,补充研究工作经费。各类资助经费严格按项目资助单位和学校科研及财务管理制度使用。
第十二条博士后在站期间的出国出境等根据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在站期间发表的论文、出版的著作等学术成果须以湖南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在站期间取得的学术成果,其知识产权归湖南大学所有,如需转让,须经学校相关主管部门同意。
博士后在站期间以湖南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取得的科研成果按照学校相关规定享受科研成果奖励。
第六章出站及退站管理
第十四条博士后在站工作期限一般为2-4年,提前出站应不少于21个月。资助期限按照学校的规定执行。
提前出站应在拟出站时间前一个月提出,延期出站申请应在正常出站时间的两个月前提出,提前或延期出站申请均须经合作导师及所在学院博士后工作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校博管办批准。
第十五条博士后出站时,本院组织有关专家对其科研工作、综合表现等进行出站考核。对出站考核合格的博士后,由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颁发博士后证书。程序见《湖南大学博士后在站、出站、延期、退站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博士后在站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退站:
1.未经批准连续超过15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超过30个工作日不在站;
2.中期或出站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3.在学术上弄虚作假,影响恶劣;
4.受警告以上行政处分;
5.出国逾期不归超过30个工作日;
6.违反湖南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协议有关规定;
7.在站时间超过规定的延期时间;
8.因患病等原因难以完成研究工作;
9.学校认定应予以退站的其他情况。
退站博士后不享受国家对期满出站博士后规定的相关政策,有关退站记录存入个人档案。
第七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报学校批准后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中国史、哲学博士后流动站专家组负责解释。
2022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