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大学本科实习教学管理办法

2017年08月05日 11:46

一、总则

第一条 实习教学是人才培养中十分重要的实践教学环节,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实习教学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习教学工作由学院根据学校人才培养方案和实习教学有关要求组织实施。各学院应根据学科、专业特点制订本院学生实习的工作细则和实施方案,并接受学校检查与监督。

二、实习教学类型和内容

第三条 实习教学分认识实习(社会调查)、生产实习、毕业实习、金工和电工电子实习等多种类型。采取集中与分散、校内与校外等多种组织形式进行。

第四条 《实习教学大纲》是实习环节拟达到的教学目标和具体教学要求,是制订实习教学计划、组织学生实习和成绩考核的重要依据。各专业都应根据本专业的特点和要求,不断修改和完善。《实习教学大纲》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实习性质、目的、任务和要求,(2)实习组织领导,(3)实习内容、形式与时间安排,(4)实习考核与成绩评定,(5)实习纪律与注意事项,(6)其它有关内容。

三、实习教学组织与管理

第五条 实习教学计划是按照《实习教学大纲》的要求,结合接受实习单位的条件制定实习教学的具体执行程序,由学院或实习指导(带队)教师会同接受实习单位有关人员提交教务处备案。实习教学计划应包括实习内容、实习单位、实习时间与地点、实习日程安排和实习经费预算等。

第六条 在满足《实习教学大纲》要求、保证实习效果和质量的前提下,实习教学场所一般按照“就近就地”、“相对稳定”和“节约”的原则,在校内外实习教学基地或与本专业教学内容相关的单位中选择确定。

第七条 各学院应成立实习教学指导小组,负责组织学生实习前的动员和中期检查,及时解决实习中所出现的各种问题和困难。教务处会同学院对实习教学进行中期检查或抽查。

第八条 学院必须安排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的教师负责实习教学带队工作。

第九条 暑期期间外出实习,学生可持学生证和湖南大学学生参加暑期实习证明,购买半价火车票。实习前由各班班长统一到学院开具证明,然后到校办公室盖章。

第十条 采取分散进行的实习,学院必须制定详细的实施方案和工作细则,确保质量和安全。场所一般由学生自行联系,教师主要是宏观指导和检查考核,学生要充分发挥主动性和积极性,实行自我管理。实习一般以小组为单位进行,小组长应对实习过程全面负责,全组同学要团结合作,共同维护学校声誉。

第十一条 实习学生必须按教学计划规定,服从学校和实习单位的安排和指导,参加各项教学活动,认真完成实习教学内容。

第十二条 实习学生应认真记好实习记录,撰写实习报告和个人实习总结。指导(带队)教师要经常检查、督促,审阅后写出评语,并作为学生实习成绩考核的依据之一。

第十三条 学生实习必须遵守《湖南大学学生实习规则》和实习单位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特别是实习现场规章、保密及安全制度。对违反实习纪律的学生,应及时给予教育批评,经教育无效或情节特别严重者,必须暂停其实习,并及时报告学院及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并按照有关规定作相应处理。

第十四条 因病不能参加实习者,要有医院证明和书面陈述报告,向学院办理请假手续。未参加实习或实习成绩不及格者需重修,否则不予毕业。

四、实习教学纪律与成绩考核

第十五条 实习教学成绩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考试采用百分制,考查采用五级记分制(五级为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二者相互对应为:优秀(100-90分)、良好(89-80分)、中等(79-70分)、及格(69-60分)、不及格(59分机以下)。考核方式可多样化,如实习(生产)报告、笔试、实习答辩、现场操作、设计、完成作业等。学生按照《实习教学计划》完成各类实习教学任务,经考核合格者,给予相应学分。

第十六条 分散实习完成后,学生必须向学院提交实习报告和完整的实习鉴定表,考核工作应在实习回校后立即进行,考核原则上要求采取学生答辩方式进行,考核小组一般不少于3名教师成员。

五、附则

第十七条 实习教学结束后,各学院应写出书面总结,并组织交流。总结材料中应包括《实习教学计划》的执行情况、指导方法、质量分析与评估、存在的问题、解决措施、经验体会、建议和其它等。

第十八条 实习教学经费使用按《湖南大学本科实习教学经费使用规定(修订)》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湖大湖大教字[2001]34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