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大学博士后工作实施办法

2019年05月06日 15:33

为充分发挥博士后制度在吸引、培养和使用高层次创新型青年人才方面的重要作用,更好地促进我校师资队伍建设和学科发展,适应高水平研究型大学发展需要,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5]87号)、《湖南大学关于加强博士后队伍建设的意见》(湖大人字〔2016〕1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一条 学校博士后工作实行校、院二级管理体制。湖南大学博士后工作管理委员会负责研究制定学校博士后发展规划和博士后工作的相关政策。学校分管博士后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博士后工作管理委员会主任,成员由人力资源处、研究生院、科学技术研究院、国际合作交流处、计划财务处、后勤与房地产管理处、社科处、教务处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

第二条 湖南大学博士后工作管理委员会下设的湖南大学博士后流动站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校博管办)负责学校博士后管理的日常事务,对博士后进出站、考核、评估、基金资助等工作进行宏观管理和协调服务,指导校内各单位博士后工作的开展。

第三条 各学院分管师资队伍建设的院领导负责博士后工作的组织实施,落实学院博士后队伍建设规划、年度招收计划,建立健全博士后管理制度以及考核评价办法,统筹并协调处理博士后管理事宜,指导和督促博士后流动站的建设。

第四条 各博士后流动站在负责博士后招收宣传,执行博士后招收计划,做好在站博士后的日常管理以及业务考核工作,检查、督促博士后按计划完成科研工作任务,负责校企联合招收培养博士后的有关事宜等。

第二章 博士后招收

第五条 各学科均可在我校已批准设立的博士后流动站招收博士后。适当放开设站单位博士毕业生不得进入本单位同一个一级学科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的限制,设站单位博士毕业生可按有关规定进入本单位同一个一级学科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开展博士后研究。

第六条 我校各学院在职在岗、具有博士学位和合作指导能力的高级技术职务教师均可招收博士后。

第七条我校博士后招收类型有全职博士后、项目博士后、联合培养博士后三种类型。全职博士后指转入人事档案、全职在校从事研究工作的博士后研究人员;项目博士后指在职进行博士后研究、不转入人事档案的博士后研究人员;联合培养博士后指学校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与企业博士后工作站联合招收、围绕企业的研发需要开展研究、不转入人事档案的博士后研究人员。

第八条博士毕业三年以内(第二站不限)、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35周岁以下符合学校及学院招收条件者,均可提出进站申请。申请进入人文社会学科领域或人才紧缺的自然科学领域流动站以及企业博士后工作站者,年龄可适当放宽。具体招收条件、申请程序等见附件《湖南大学博士后招收条件及程序》。

博士后招收应以全职在校从事研究工作者为主,在职博士后招收仅限高校、科研院所教学科研人员。

超龄博士后人员和在职博士后人员占设站单位当年招收博士后人员总数的比例、进入授予博士学位的单位同一个一级学科流动站的博士后人员占当年招收博士后总数的比例,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经审批同意进站者,须与流动站签订博士后工作协议,并按要求在一个月内办理进站手续,否则取消入站资格。

第十条 学校鼓励优秀博士后工作期满后进入我校其他流动站从事第二站博士后研究。

第三章 博士后待遇

第十一条全职博士后所对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为助理研究员,正常在站期(两年)内,学校按12万元/年·人的标准拨付人员经费,薪酬包括基本工资(中级九级)、薪级工资(十六级)、基础绩效工资及业绩津贴,学院或导师须配套支持工作津贴不少于3万元/年·人,人文社会学科可酌情考虑配套。五险一金单位缴纳部分由学校负担。非正常在站及延期在站期间学校停止拨付人员经费。

全职博士后在站期间可在我校所在地落户,其子女享受我校教职工子女入托、入学待遇。

第十二条 项目博士后工作经费由合作导师提供或自筹;联合培养博士后所有待遇由企业提供。

第十三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享受学校科研成果奖励待遇。

第四章 在站、出站及退站管理

第十四条 博士后在站时间为2~4年,达到出站条件可提前出站,且在站时间一般不少于21个月。提前出站须经合作导师及所在学院签署意见后报校博管办批准。

第十五条 博士后进站签订相应工作协议,明确博士后在站任务、出站条件和要求,博士后须按协议履职。

第十六条 全职博士后在站期间纳入学院教职工日常管理范畴,其他博士后原则上应全脱产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第十七条 博士后合作导师是博士后从事研究工作的指导者,对博士后在站期间的工作情况和思想表现负有检查、指导和督促的责任。

第十八条 博士后须在进站后三个月内开题,确定在站期间的研究工作计划。开题时应组成有博士后合作导师、学院学术委员会成员参加的专家组,听取博士后陈述研究计划,评估研究计划的可行性。

第十九条 博士后实行中期考核、出站考核制度,考核程序和要求见附件《湖南大学博士后在站、出站、延期、退站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博士后应积极申报国家自然(社会)科学基金、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项目资助以及部、省科研项目资助,各类资助经费严格按项目资助单位和学校科研及财务管理制度使用。

第二十一条博士后因研究需要,经合作导师和学院同意(在职项目博士后及联合培养博士后须原工作单位委托派出)、学校审批,可申请香江学者计划、中德项目、博士后国际交流计划等派出项目;可申请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短期学术交流。审批程序及相关要求见附件《湖南大学博士后出国(境)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发表的论文、出版的著作等学术成果须以湖南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取得的学术成果其知识产权归属湖南大学。联合培养博士后在站期间所获成果有关事宜按照我校与企业签订的协议办理。

第二十三条博士后如主持国家级课题或获得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特别资助,经导师同意、学院审核评估、学校批准,可适当延期,一般延期一年。承担国家重大科技项目的,根据项目资助期限和承担任务,在站时间最长不超过六年。延期申请应在正常出站时间前两个月提出,经合作导师及所在学院签署意见后报校博管办批准。

第二十四条博士后出站应提交出站研究报告,并达到工作协议约定的出站条件。学院应明确各类博士后出站条件。

第二十五条博士后出站时,学院及流动站应组织有关专家对其科研工作、综合表现等进行考核。考核合格者由湖南省博士后管理委员会颁发博士后证书。

第二十六条博士后在站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退站:

1.中期或出站考核不合格者;

2.弄虚作假、影响恶劣者;

3.被处以刑事处罚者;

4.未经批准不在站时间连续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或出国逾期不归超过30天者;

5.超过规定在站时间或延期时间者;

6.因患病等原因难以完成研究工作;

7.违反湖南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协议有关规定;

8.学校认定应予以退站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七条退站博士后不享受国家对期满出站博士后规定的相关政策,有关退站记录存入个人档案。

第二十八条 博士后招收导师所指导的全职博士后如因未达到出站条件而转站或退站,该博士后合作导师停止全职博士后招收资格两年。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博士后队伍建设及管理纳入学院目标管理考核范畴。各学院须结合学科特点,根据本办法制定或修订实施办法报学校审批备案。

第三十条 学校定期开展对各学院博士后招收质量、博士后工作业绩以及日常管理、信息档案资料等工作的考核与检查。

第三十一条 取得高水平科研成果的优秀博士后可申请应聘我校教师岗位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第三十二条学校鼓励各单位积极与企业联合招收培养博士后,企业工作站支付给学校的博士后管理费,按4:4:2的比例划转为合作导师指导费、所在学院博士后工作经费、学校博士后工作经费。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原《湖南大学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试行)》(湖大人字[2011]16号)同时废止,此前进站的博士后仍按已签订的工作协议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湖南大学博士后流动站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

1.湖南大学博士后招收条件及程序

2.湖南大学博士后在站、出站、延期、退站管理办法

3.湖南大学博士后出国(境)管理办法

附件1:

湖南大学博士后招收条件及程序

一、招收条件

1.获得博士学位、年龄35周岁以下(申请进入企业博士后工作站、人文社会学科领域或人才紧缺的自然科学领域流动站的,年龄可适当放宽),综合素质较高、学风严谨,具备完成相应研究任务的能力。

2.申请全职博士后还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作为主要研究人员参研国家级项目并取得相应成果;

(2)具有研究前景、已在本学科领域高水平期刊上发表论文1篇以上。

3.申请项目博士后、联合培养博士后还须满足招收学院制定的具体招收条件。

4.各招收学院应对申请者的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和已取得的科研成果进行严格审核,采用考核、考试、答辩等形式择优招收。

二、招收程序

1.联系导师:申请进站博士与拟选导师建立联系,导师对申请人的学术、专业水平及思想品德等方面进行深入了解。

2.填写审核表:在导师确定指导和合作意愿后,申请人填写《湖南大学博士后申请审核表》。

3.招收学院考察:学院按照招收条件考察申请者思想素质、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及其研究计划,确定招收后报校博管办。

4.学校审核:校博管办对学院拟定的招收对象进行审核。审核材料包括《湖南大学博士后申请审核表》、两位专家推荐信。

5.网上申报:学校审核通过者进入中国博士后网站,进行网上申报,并提供相关进站材料交所在招收学院审核。

6.审核填报信息及材料:招收学院博士后管理人员网上审核填报信息,将进站应提交的材料准备齐全后报校博管办。

7.校博管办审核后报湖南省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批。

8.签订工作协议、办理进站手续。全职博士后需终止所有其他劳动人事关系且转入全部人事档案后方能办理进站手续。

三、进站应提交的材料

(一)基本材料

1.博士后申请表;

2.两位专家推荐信;

3.博士后科研流动站设站单位学术部门考核意见表,无设站单位至依托招收流动站所在学院填写考核意见表;

4.博士后进站审核表;

5.身份证复印件(正反两面);

6.博士学位证书复印件或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决议书复印件及学位证明,博士毕业证书或办理离校手续的证明;

7.体检表;

8.博士后脱产证明。

以上材料除第4、5、6、8项需四份外,其余材料均需一式两份原件(体检表可复印)。

(二)其他材料

1.联合培养博士后:提供学校与企业签订的《联合培养博士后协议书》、《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研究项目指导小组考核意见表》、《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招收博士后研究项目立项表》;

2.从国外取得博士学位人员:国外取得博士学位人员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至少提供一封国外导师或国外科研项目负责人(教授、专家)的推荐信;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开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推荐意见》、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均应对何时何校获博士学位有明确的说明);未发博士学位证书者,另须提供博士毕业学校开具的学位证明;在国外获《长期居留证》的博士,需提交该证件的复印件;

3.从事第二站博士后:需提供第一站博士后证书;

4.辞职人员:需提供原单位人事部门同意辞职的证明,或原单位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出具的《辞职证明书》;

5.转业(复员)军人:需提供军官转业证(复员证),或原军队师以上干部管理部门出具的同意转业(复员)证明,或解放军总政治部干部处的转业(复员)函件;

6.外籍人员:需提供已经认证或确认的博士学位证书;

以上材料均需4份。

附件2:

湖南大学博士后在站、出站、延期、退站管理办法

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由招收学院归口管理,各招收学院应制定博士后人员目标管理、绩效评价、奖励惩处等具体管理办法,全职博士后应作为教职工纳入学院日常管理范畴。博士后中期考核、出站考核以及延期、退站按以下要求实施。

一、中期考核

(一)中期考核时间及要求

1.各招收类型的博士后均应进行中期考核。其中,全职博士后应在进站后的第13~16个月之内开展中期考核,并于进站后的第16个月月底前向校博管办提交考核结果。未按期提交考核意见的,校博管办可停止拨付薪酬待遇直至按退站予以处理。

2.博士后中期考核由各招收学院组织实施,考核小组成员应有学院博士后工作负责人、博士后合作导师、院学术委员会成员参加。

3.中期考核的内容为研究工作进展情况、在站时间及综合表现,重点是对博士后阶段性研究任务完成情况以及能否按期完成博士后研究计划做出评价。

4.项目博士后、联合培养博士后的中期考核结果由招收学院确定,报校博管办备案;全职博士后中期考核由招收学院初步评审后,报校博管办审定。

(二)中期考核程序

1.博士后撰写工作报告,填写《湖南大学博士后中期考核表》(一式三份),提交所发表或录用的论文以及科研课题、获奖、专利等证明材料至招收学院;

2.招收学院组织考核小组评议,被考核人陈述个人研究工作进展情况及研究成果,回答专家提问;

3.考核小组研究确定评价意见和考核结果;

4.招收学院向校博管办提交《湖南大学博士后中期考核表》及相关证明材料;无流动站学院需至依托流动站所在学院签章;

5.校博管办审定招收学院提交的全职博士后考核结果,对项目博士后、联合培养博士后考核结果予以备案审查;

6.联合培养博士后的中期考核以企业工作站为主,具体程序由流动站和工作站参照以上程序协商确定。

(三)考核结果及处理

1.中期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种,完成阶段性研究任务且预计能按期完成博士后研究计划、达到出站条件的,考核结果为合格;未完成阶段性研究任务且预计不能按期完成博士后研究计划、达不到出站条件的,中期考核结果应为不合格。

2.中期考核为不合格的博士后原则上应予以退站,其中全职博士后经招收学院和合作导师同意可转为项目博士后。

二、出站管理

(一)出站条件

学院应明确各类博士后出站条件,其中全职博士后的出站条件不低于学校规定的下述要求之一:

1.主持国家自然(社会)科学基金、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以及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或参研国家级研究项目(排名前3);

2.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湖南大学为第一作者单位)在本学科领域公认的高水平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不少于1篇。

(二)出站程序

1.博士后撰写出站研究报告,向招收学院提交在站期间论文、科研、获奖等业绩证明材料;

2.招收学院对是否履行工作协议、达到出站条件进行初审,确定是否启动出站考核程序。

3.招收学院组成考核小组对初审通过的博士后进行考核。考核专家组成员应有学院博士后工作负责人、博士后合作导师、院学术委员会成员参加。

4.出站考核采取学术报告会形式进行,考核小组根据被考核人在站期间的研究业绩、能力水平、个人表现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具体程序和要求为:

(1)导师介绍答辩博士后情况。

(2)博士后汇报在站期间的研究情况,陈述出站研究报告。

(3)专家提问,与答辩博士后进行交流。

(4)专家评议并给出评审意见,需从创新点(博士后期间新成果要达到70%以上)、与本人博士论文重叠部分、与进站研究计划目标对比等三方面,对博士后的学术水平、业务能力及科研成果等方面进行评议;评议结果为2/3(含)以上专家同意方可出站。

5.达到出站要求的博士后从中国博士后网提交出站申请;

6.招收学院将下述纸质材料准备齐全(无流动站学院需至依托流动站所在学院签章),报送校博管办审核。

应提交的报审材料如下:

(1)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登记表(表格分流动站单独招收、与企业联合招收两种,请根据类别填写);

(2)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业务考核表;

(3)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审批表;

(4)学院核实身份证、结婚证等证件无误证明;

(5)进站介绍信复印件;

(6)博士后研究成果专家评议书(不少于5位专家填写)

以上材料除第3项需四份外,其余几项材料均一式两份。

应提交的其他出站材料如下:

(1)博士后研究人员登记卡;

(2)博士后出站工作报告;

(3)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申请评审书;

(4)出站博士后研究人员联系卡;

(5)湖南大学博士后出站离校手续单;

(6)博士后科研基金资助项目总结报告(获得资助者填写);

(7)湖南大学博士后在站期间科研论文(著作)鉴定表(需提前在各流动站科研秘书处核实)。

以上所有材料均需1份。

8.学校审核并报湖南省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核、颁发证书。

9.联合培养博士后的出站考核以企业工作站为主,具体程序由招收学院和工作站参照以上程序协商确定。

三、延期管理

(一)延期条件

博士后如主持国家级课题或获得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特别资助,可适当延期,一般延期一年。承担国家重大科技项目的,根据项目资助期限和承担任务,在站时间最长不超过六年。

(二)申请时间及程序

1.延期申请应在正常出站时间前两个月提出,经合作导师及招收学院签署意见后报校博管办批准。

2.申请程序如下:

(1)个人根据自身研究情况提出申请,从湖南大学博士后网上下载并填写《湖南大学博士后延期申请表》;

(2)导师审核并签署意见;

(3)招收学院对照博士后在站科研情况进行审核评估,预测其延期必要性及到期出站可能性。

(4)招收学院将《湖南大学博士后延期申请表》报校博管办审批。无流动站学院需至流动站所在学院签章。

(5)学校博管办审核评估,给出意见。在站时间超过四年者申请延期,校博管办需报送省博管办批示。

3.获准延期出站的博士后必须在延期时间截止前出站且满足出站条件,否则按退站出理。

四、退站管理

1.博士后退站程序如下:

(1)招收学院将拟退站结果书面通知博士后本人;

(2)招收学院在中国博士后网上提出退站申请;

(3)招收学院网上下载《博士后研究人员退站表》填写并签章(无流动站学院需至流动站所在学院签章)后报校博管办。

(4)校博管办审核签章后报省博管办批示。

2.退站批复表格存入博士后个人档案。

附件3:

湖南大学博士后出国(境)管理办法

一、出国(境)项目

1.博士后可通过申请国家资助项目(香江学者计划、中德项目、博士后国际交流计划派出项目等)公派出国(境)研修或合作交流。

2.因本人和合作导师研究项目的需要,博士后可申请出国(境)合作研究或参加国际学术会议、进行学术交流。

二、出国(境)期限

1.国家资助项目出国(境)期限按项目规定办理。

2.其他出国(境)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特殊情况确需延期的,延长期限不超过3个月且一般不得超出在站期限。

3.出国(境)博士后超过批准的出国(境)期限30个工作日未归,即视为自动退站,学校直接给予退站处理。

4.出国(境)期限(包括延期期限)超出在站期限的,应同时办理延长在站期限的相关手续。

三、程序办理

1.国家资助项目:个人申请;合作导师、招收学院及所在流动站签署意见;学校博士后管理办公室审核报湖南省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湖南省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批后报中国博士后基金会。

2.其他项目:个人申请;填写《湖南大学博士后出国(境)审批表》;合作导师、招收学院签署意见;学校博士后管理办公室审批。

四、出国(境)期间待遇

1.国家资助项目出国(境)的博士后,出国(境)期间学校薪酬待遇停发;

2.全职博士后短期出国(境)者,校内待遇不变,超过三个月者,学校薪酬待遇停发,出站考核达到条件者予以补发。

2.项目博士后、联合招收博士后,出国(境)期间的待遇调整由招收学院(单位)自行决定。

五、外事纪律

1.博士后在对外交往中应遵守中国法律和规章制度,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学校利益,不得损害国家和学校声誉。遵守所在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保持两国人民之间的友好往来。

2.在对外交往中不得涉及国家秘密、科技秘密,应维护学校知识产权;对科研、生产中规定的涉密资料,未经主管保密工作领导批准,不得带出境外进行学术交流。

3.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对违反学校纪律及管理规定者,学校按有关规定查处。

六、回国报到

出国(境)人员派出期满后,填写《湖南大学博士后出国(境)回校报到表》,在十个工作日内分别向所在单位、校博士后管理办公室报到。

七、有关说明

进站两个月内和出站前两个月内一般不予办理短期出国(境);全职博士后出国(境)手续参照教职工出国手续办理;出国(境)期限一般不得影响按期出站;所有出国(境)博士后均需完成工作协议约定任务。

博士后出国(境)期间如遇中期考核,应照常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