赖尚清 | 论儒家的道德律:普遍公共利益原则
2024年11月12日晚,湖南大学“岳麓书院讲坛·书院教师主讲专场”第五十二讲开讲,主题为“论儒家的道德律:普遍公共利益原则”。讲座由岳麓书院哲学系副教授赖尚清主讲,哲学系教授丁三东主持。
赖老师从“普遍公共利益原则”、“儒家的自由意志——道德自由与心性自由”、“儒家道德律与康德道德律的异同”三个方面展开论述:
1. 普遍公共利益原则。普遍公共利益是所有人合理利益的总和,是人类按照普遍公共利益原则行动而去除了个人不合理利益的一种结果。它有两个层次:狭义上,它是人类普遍公共利益原则;广义上,它是宇宙普遍公共利益原则。狭义道德律表述一:你应当这样行动,使你愿意的行动准则符合人类普遍公共利益原则;狭义道德律表述二: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广义的道德律则是:你应当这样行动,使你愿意的行动准则符合宇宙普遍公共利益原则。
2. 儒家的自由意志——道德自由与心性自由。康德所说的消极自由是摆脱一切经验条件约束的自由,自由意志是完全摆脱经验约束的自由意志;朱子哲学的自由意志是完全摆脱负面欲望约束的自由意志。在先秦诸子以及朱子等宋明理学中,除了摆脱个人私欲的道德自由,还极力推崇和体证广义的道德自由,即心性自由。这种意义上的心性自由,在康德哲学中是没有抉发出来的,康德通过悬设灵魂不朽和上帝存在,来实现德福按比例一致的至善,在儒家看来,只能是一种善良的愿望。
3. 儒家道德律与康德道德律的异同。康德认为道德法则不能包含任何质料上的动机。把一切感性的动机从实践法则中排除掉,单纯提出一个“道德律的公式”,也会面临道德实践动力不足的问题。儒家的道德哲学建立在天人一体的相对自由的基础上。儒家的道德法则和康德的道德法则则有五点不同。儒家的道德律它是一种高阶的自然律,它来源于人类天生具有的仁心,对具有平等人格的他人具有的同情心,不忍他人的合理利益受到损害。儒家的道德律实现的自由是现实中人人都可以实现的自由,它是一种客观的存在,表现为仁者的一种心境和人与人、人与万物的和谐相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