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大学岳麓书院学生会简介

2020年07月23日 18:27

岳麓书院学生会自成立以来,在院党委和校学生会的坚强领导、院团委的悉心指导下,始终坚持以“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为宗旨,认真落实上级团委、学生会组织的各项部署,扎实有效地开展各项工作,团结广大学子在实现岳麓书院现代复兴的征程下担当使命、传承创新,引领青年在岳麓书院“习礼育人”培养目标下不断进步。

岳麓书院学生会的基本任务:

(一)岳麓书院学生会在院系领导和老师的指导和帮助下,广泛开展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宣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牢固树立和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引导广大同学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价值观和人生观,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和思想觉悟;

(二)充分发挥联系院系老师和同学的纽带作用,保证院系和同学沟通畅通,及时了解同学的需求和意见,帮助同学解决实际困难,维护同学的合法权益,协助院系各部门做好工作;

(三)以增强大学生学术、科研、创新能力为核心,营造内涵深邃的、具有书院特色的院系学术氛围,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文体活动,丰富大学生文化生活,促进校园文明建设,全面提高同学们的综合素质;

(四)配合学院党委、校学生会、学院团委做好学生管理工作。

岳麓书院学生会全体学生大会执委会,执委会实行主席团集体负责制。

执委会设置主席团,设有主席一名,副主席二至三名,为执委会最高决策机构。

执委会主席团下设六大职能部门,具体为:

(一)组织部

(二)学术学习部

(三)生活权益部

(四)文娱体育部

(五)宣传部

(六)百泉新媒体中心

湖南大学岳麓书院学生会章程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湖南大学岳麓书院

第九次全体团员、学生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会全名为湖南大学岳麓书院学生会。本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二条本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

第三条 湖南大学岳麓书院学生会是在学院党委和校学生会的双重领导下、在学院团委具体指导下开展工作的群众性学生组织。

第四条 本会的宗旨是:“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发挥联结院系与学生的纽带作用,服务于同学,服务于学院;以传承千年书院传统文化为己任,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引导和促进广大同学刻苦学习,敢于实践,勇于创新,促进广大同学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切实维护同学的权益,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

第五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六条本章程为本会会务运作的基本原则。凡本会会员,需共同遵守;本章程的修订需经全体学生大会全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二分之一以上附议、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并报经院党委、校学生会同意,方可生效执行。

第七条 本会的基本任务:

(一) 在院系领导和老师的指导和帮助下,广泛开展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宣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牢固树立和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引导广大同学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价值观和人生观,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和思想觉悟;

(二)充分发挥联系院系老师和同学的纽带作用,保证院系和同学沟通畅通,及时了解同学的需求和意见,帮助同学解决实际困难,维护同学的合法权益,协助院系各部门做好工作;

(三)以增强大学生学术、科研、创新能力为核心,营造内涵深邃的、具有书院特色的院系学术氛围,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文体活动,丰富大学生文化生活,促进校园文明建设,全面提高同学们的综合素质;

(四)配合学院党委、校学生会、学院团委做好学生管理工作。

第二章 会 员

第一条凡取得湖南大学岳麓书院学籍的本科生,除特别声明外,均为本会会员。

第二条 本会一切权力属于全体会员。

第三条 会员的基本权利

(一)会员在本会内有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会员有讨论本会工作的权利,有权通过各种正常途径和采取适当形式对本会各级组织及工作人员提出建议、监督和批评并要求答复;

(三)会员有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的权利;

(四)会员在本会内受到不正当待遇时,有权请求本会帮助和保护;会员遇到学习、生活等方面困难时,有权寻求本会帮助解决;

第四条 受离校察看处分者,在留校察看期间,不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五条 会员在行使本章程赋予的权利时,必须履行下列基本义务: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和生活秩序;

(三)遵守学生会章程,执行学生会决议,积极参加学生会活动,认真完成学生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四)努力学习专业知识,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和各种文体活动,提高自身的全面素质。

第六条各级学生会干部除履行会员义务外,必须做到作风正派,努力学习,热心为同学服务。

第七条对于为本会工作做出杰出贡献的会员,得于全体学生大会上进行表彰。

第三章 权力和监督机构

第一节 全体学生大会

第十二条 全体学生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每一年举行一次;特殊情况下,报请院党委和校学生会同意,可以提前或推迟召开全体学生大会。

第十三条 凡本会会员均享有参加全体学生大会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四条 全体学生大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听取、审议上届学生会工作报告;

(二)听取、审议上届学生会财务报告;

(三)讨论并决定新一届学生会的工作方针和主要任务;

(四)审议并通过学生会章程;

(五)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主席团;

(六)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各职能部门负责人;

(七)行使应由本会最高权力机构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十五条 全体学生大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学生会员参加方可召开;除本章程的修订需经到会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外,在表决其他问题时,需经到会代表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第二节 常设代表委员会

第十六条 全体学生大会常设代表委员会(简称常代会)是全体学生大会闭会期间的常设权力机构,也是学生会的监督机构,执行由全体学生大会赋予的职权。

第十七条 常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解释本章程,监督其执行实施;

(二)审议和批准执委会每学期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审查经费使用情况;

(三)代表全院同学对执委会工作进行监督,有权对主席团成员提出质询,被质询者必须予以答复;有权罢免执委会主席团成员;

(四)听取、收集学院学生对学生会工作和学院、学校有关部门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由学生会执委会跟进处理,并按时公布解决情况;

(五)负责筹备全体学生大会的召开,并向全体学生大会汇报工作;

(六)决定学生会的重大事项,行使学代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八条 常代会委员由学院学生委员、全体学生代表构成。

第十九条 学生委员组成湖南大学学生代表大会常任代表委员会(简称校学生会常代会),学生委员依照《高校学生代表大会工作规则》、《湖南大学学生会章程》等相关规定选举产生。

第二十条 本院学生委员除负责校学生会常代会工作外,还应承担本院学生会常代会的领导与统筹工作。

第二十一条 在学院,学生委员承担本院学生会常代会的领导与统筹,有以下工作:

(一)领导学院全体学生大会,于全体学生大会闭幕期间,领导学生会常代会具体开展工作;

(二)根据同学们意见和建议,于职权范围内提出议案;

(三)组织学生代表开展提案调研工作;

(四)组织讨论学生会执委会提交的相关文件;

(五)决定学生会的重大事项,行使全体学生大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二条 学生代表由各班民主推选产生,任期一年,每班产生一名,对所在班级的会员负责。

第二十三条 学生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根据同学们意见和建议,于职权范围内提出议案;

(二)参加湖南大学学生代表大会,认真履行相关职责;

(三)其他赋予学生代表的职权。

第二十四条 学生委员、学生代表需承担以下义务:

(一)积极行使代表权利,认真履行代表职责;

(二)认真学习,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建言献策的能力;

(三)密切联系学生,反映学生的意见和要求;

(四)监督学生会组织开展工作,提出改进措施和工作建议;

(五)接受全院学生监督。

第二十五条 常代会委员,不得兼任学院学生会执委会主要干部,如确有相关情况,报上级学生会组织调整。

第四章 执行机构

第一节 执行委员会

第二十六条全体学生大会执委会(简称执委会)是全体学生大会的执行机构,由全体学生大会产生,对其负责并接受其监督。

第二十五条 执委会实行主席团集体负责制。

第二节 主席团

第二十六条 执委会设置主席团,设有主席一名,副主席二至三名,为执委会最高决策机构。

第二十七条 主席团由全体学生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第二十八条 主席团成员的任期为一年。

第二十九条 执委会主席团的职责:

(一)执行本章程,对全体学生大会负责,听取常代会的意见和建议,执行全体学生大会及常代会的决议,制定学生会执委会工作计划;

(二)决定执委会执行机构设置、任务与权责;

(三)以每周例行工作会议的形式,指导、帮助、协调下设各职能部门开展工作;

(四)通过制定执委会各项工作制度,规范执委会活动的开展;

(五)增进与兄弟院校及社会各阶层的交流、协作和友谊;

(六)在全体学生大会期间,协助作好全体学生大会的筹备工作,负责酝酿起草执委会工作报告。

第三节 各职能部门

第三十条 执委会主席团下设六大职能部门,具体为:

(一)组织部

(二)学术学习部

(三)生活权益部

(四)文娱体育部

(五)宣传部

(六)百泉新媒体中心

各职能部门在主席团的领导下开展具体工作,对主席团负责并接受其监督。

第三十一条 各职能部门负责人由全体学生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第三十二条 各职能部门负责人的任期为一年。

第三十三条 各职能部门的具体工作依据《湖南大学岳麓书院学生会工作制度汇编》规范进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章程解释权归湖南大学岳麓书院全体学生大会常设代表委员会所有。

第三十五条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湖南大学岳麓书院学生会

2019年10月